何時顏色不是顏色?(三)
10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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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顏色不是顏色?(三)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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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是否一個可被接受圖形表示已被提出之問題,這可能似乎已是一極度漫長且具風雨之路程。在受命法官決定中,所耗費之長時間亦是討論之對象。 商標法第32條第2d款所規定之一個可被接受之圖形表示之提出,乃申請日被授予所必備。依第33條第1款規定,申請日不會被授予直到該表示被提出。拒給申請日之程續也同樣規定於商標細則之第11條,該規定指出,若該申請案之缺陷不能於接獲補正通知兩個月內補正的話,則該申請案將被視為從未被提出申請,且沒有任何展/延期係可能的。 因此或許自西元1998年3月20日起(即第一次官方通知兩個月期滿),此申請案應已被視為從未提出申請過。即收到。然而從註冊局所發出通知中,未引用商標法第32和33條和商標細則第11條之規定,甚至未曾言及。在一些進一步之往返通信後,商標註冊局終於西元 當註冊局回到圖形表示之爭點時,他們提出了其於西元 (此欄,請貼上您的法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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