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2

道法同仁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
    10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DEEP & FAR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2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法規第二章的標題是,民法關於法定保留分的例外規定,但是你可能無法從讀這些條款中得到精確的概念。這篇文章將簡略的概述因法定保留分的制度在企業承繼法上所引起的問題和指出法規為這制度所規定的例外。

     

    2. 關於法定保留分的民法例外規定

    (1)什麼是法定保留分?

    在日本的繼承法下,你可能沒有聽說過法定保留分”iryu-bun”。這裏簡短的解釋一下在日本的繼承法下的法定保留分。

     

    在私有財產體系下,其基本原則是財產的擁有者可以隨他/她的喜好自由的處置財產。這原則也適用於遺產的分配。也就是說,它的基本原則是立遺囑者可以自由地經由生前贈與、遺囑遺贈和遺囑,來決定誰來分配他/她的財產,而不管法定的繼承分配份額。當沒有遺囑指定繼承份額時,遺產的分配是按照繼承之法定份額 (民法第900) (本文請見民法第一章第902)

     

    然而,假如你進一步探討這原則,它極可能是會使遺族,特別是那些死者在死之前所支援者,的生存瀕於危險境地,特別是那些死者在死之前是家人支柱的。因此,民法授予法定的保留分給予某些推定的繼承人,以保護他們的法定保留分,如此一來他們能因法令規定的強制財產分配而受有財產分配,而不管遺囑怎麼說。也就是說,除了死者的兄弟姐妹之外的繼承人,假如他們的分配少於法定保留分(民法第1031)的話,能經由主張減讓遺囑遺贈或生前贈與以對抗這類贈與的受領者,去保護他們的法定保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