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10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證明善意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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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證據面爭議 異議者爭執申請日後數月始發生之授權邀請證據不應列入考量,蓋此證據並無法證明申請時是否具善意使用意圖。1然委員會不贊同此看法,認為授權書信“自申請日即足確定存在”,以證明申請人之善意使用意圖。如委員會所解說,法規及委員會先例均未清楚課予申請人為證明申請時之善意使用意圖,必須同時並存確實存在之任何明確要件。此外,如同資料證據顯示,重點乃在於全案樣貌。2相類似地,於Pixel Instruments Corp. v. Sweven Corp.案中,為駁回異議者即決判決之申請,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於申請日後二個月創作宣傳手冊及圖像設計努力之證據,乃足據以認定善意使用意圖係自申請日。3 另一方面,在Boston Red Sux Baseball Club v. Sherman案中,僅提出距申請日已逾兩年,且異議通知亦被修正而主張欠缺善意使用意圖,申請人仍嘗試提出網路檢索及調查資料。委員會認為上述證據遠難視為與申請日同步,而構成意圖使用之不充分證據。 V、欠缺文件證據證明善意使用意圖之情形 於Commodore Electronics
Ltd. v. CBM Kabushiki Kaisha案,關於欠缺善意使用意圖之其中一初期裁決中,美國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討論如下問題 “欠缺任何文件以證明申請人所主張具有善意使用意圖是否即足以構成欠缺善意意圖使用之客觀證據?” 答案為何?,有可能。 Commodore案之異議人聲請修正其異議通知,並進而基於申請人未於發現程序中提出單一文件以證實其就其申請案所指定商品皆有善意使用意圖,以此作為缺乏善意使用意圖即決判決提起的理由。申請人則反駁欠缺文件 “並不等同於不具善意使用意圖”, 且其生產申請案中所指定使用之商品之“能力”,並於異議程序為防禦行為正可釋明於該商標之善意使用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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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異議者辯駁申請之提出及書信承擔間秏時九個月,將否定任何證據價值”
2 (轉而仰賴關於“商業計劃及授權規則之構成及執行證據”)
3 (有利於申請人之即決判決); 請另參見Nautica
Appral Inc. v. Crain, No. 113893, 2001 WL 1182881, at *2 (美國商標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