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100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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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作者: Jerre B. Swann |
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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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被提出的一個問題,不在於法院的責任,而是在於聯邦稀釋法案其本身結構。如同法條所要求,在最近案件中的重點已在八個名聲要素,而用來提供作為證明商標實力的指標,但在測量品牌侵蝕上並沒有比Schechter的著作提供更多精確性。 在許多案件中的解決方案為提供商標代理人跳脫名聲要素:返回到稀釋理論的源頭;發現和闡明為什麼某些非常有力的商標值得加強司法注意;且去解釋,事實上所實現名聲的市場上結果。據認為,實際上,一旦法院了解消費者是如何與知名品牌相互關聯,他們將直覺地理解稀釋救濟的需要。 如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最近在Nabisco案中的解釋: 依據判決的反淡化法條為一個顯著且馳名的商標的“刺激效應”是一“強而有力的銷售工具”而值得法律保護...這項權力不僅源自於“使用於商品上的[商標]的績效,也同樣地[源自於商標]自己的獨特性和唯一性”。...即使當未經授權使用該商標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它可以“降低[ ]商標意味著獨特、奇異、或特定的大眾觀點。"...因此新近之使用削弱了“一個有顯著的標誌或名稱在消費大眾的腦海中所產生的與產品有利連結的銷售能力。” 雖(1) 顯著性的程度,(2)使用的持續時間和範圍,(3)廣告,(4)地理範圍,(5)交易管道,(6)識別度,(7)第三者之使用,及(8) 註冊皆關乎商標是否有異常地“能力”以刺激和銷售,他們只是指向性地且仍留給法庭尋求一模糊的定義。另一方面,論證一品牌在市場上及實際上如何(1)格外地(2)刺激和(3)銷售,不僅確認該商標的知名度,且直覺的建議了任何減弱其能力將會造成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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