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二)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二)
II .B. 專利性
II.B.1. 具產業應用性(實用性要求)
專利核准之對象爲具有新穎以及發明性之發明,其必須具有產業上應用之價值。
II .B.2. 新穎性要求
一項發明通常被認爲具有新穎性,除非:
(i) 此項發明於以專利提出申請之申請日前於韓國境內已為習知或曾公開使用; 或者
(ii) 此項發明於此專利提出申請之申請日前,揭露於在韓國境內或境外,散佈之刊物中。
II .B.3. 發明性要件
即使一項專利被視為滿足新穎性之要求,但如此項專利以習用技術中之發明及知識推論,而爲熟習相關該技藝之人士所易於思及者,該項發明仍不得視為滿足專利要件。
II .C. 關於微生物之發明:
II .C.1. 寄存要求
(a) 寄存時間: 任何微生物專利申請案,如其係為新的且於申請時不易為公眾取得之微生物菌種者,其必須於提出申請前寄存由布達佩斯條約 (Budapest Treaty) 所認可之機構或係由韓國工業財產局("KPO", 韓國專利局)首長所授權之地方寄存機關中。韓國微生物種類培養組織("KCTC")以及韓國微生物培養中心("KCCM")已於1990年6月30日獲得國際性寄存組織之認可,此兩寄存組織將接受下列寄存菌種: 藻類、細菌、放線菌、質體、含質體的細菌、噬菌體、動物(植物)細胞(包括雜種瘤)、黴菌、酵母、原生體以及病毒學,但下列所示者除外:
– 具有財產價值之微生物菌種確係或可能對於環境或人體構成危害; 以及
– 需要實驗用之特別包容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