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令修正內容
作者:鄭素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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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加拿大商標註冊時,外商尤須注意商標權人的問題,尤有甚者,加拿大當地經銷商之所有促銷、廣告或其他相關活動,外商皆須仔細審識,以確保傳達予加拿大消費大眾的資訊是否適切、正確,否則,如同 BEAM 案件所顯示的,未能及時提出適時適切行動可能導致外國製造商喪失其商標權。
更新一商標設計圖樣變更
聯邦上訴法院近來推翻了 munsingwear Inc. v. Promafil Canada Ltee 中所謂"Corpulent Penguin"案的原審判決定,在做成這樣決定時,上訴法院承認註冊商標圖樣變更確實存有一些風險,然而聯邦法院認為商標專用權不應因其商標圖樣稍有變更無效。茲引述法院看法如下:
"若商標圖樣變更後,其主特徵仍與原圖樣相同,且其變更處並不重要,而不致誤導不知情的消費者混同誤認者,則謹慎之變更將不致有不利之後果。"因此在現行加拿大商標法下,在適切的情況下,一註冊商標圖可以略作變更而不致遭致撤銷。
"housekeeping"法案已由加拿大國會通過,其中有關智慧財產法條及實務變更內容大致如下:
1. 商標:
a. 申請國外優先權時,不再須要提認證影本 (certified copy)。
b. 異議期限由原規定之公告於商標公報日起算一個月延長為二個月。
c. 有關商標延展的新規定,加拿大商標局不再於商標到期前主動發函專用權人,而由商標專用權人或其代理人為之。然而,若一註冊商標在 15 年內未延展,商標局就會發函要求其在 6 個月內提出延展。
2. 新式樣:
a. 有關工業外觀設計法案之公開限制亦有所變更,以前工業外觀設計必須於第一次在加拿大公開後一年內取得註冊。現在,只要在第一次當地公開後一年內提出申請即可,此項法案之重大修正將可排除申請人取得新式樣註冊的阻礙。
b. 標示專利號碼的規亦變更為必須加入雙重標示,比按標式為強制性,其格式如下:
ABC 公司, Rd/Enr 19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