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腦軟體的著作權保護

道法同仁

    作者:李昀憲

    美國電腦軟體的著作權保護

    於 1980 年通過之電腦軟體法案,使得美國的著作權法令,對於電腦程式–這種把作者的原創意念具體化的表現,更明確地提供了有效的保護。

    因此,當電腦軟體取得著作權時(軟體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文學創作,但在某些特例中也有視為視聽創作者,將在後文中解釋),由於對創作思想表達看法不一──究竟在電腦程式中實際上傳達的是什麼?也因此認為著作權僅是保護其程式中的字碼、亦或併涵蓋了程式較少文學意涵的部分,彼此意見相持不下。

    演算的法則通常被認為是無法保護的構想、概念或公式等,也非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然而諸如電腦程式之結構、前後關係及排序等,已逐漸納入保護的範圍,也許在將來,著作權法能夠對演算的法則提供相近的保護,目前的困難是源自於電腦科學家、律師和法院在界定演算法則的保護上有極大的認知差距。

    c. 其他觀點分析美國著作權:

    由於著作權容易取得及保有,因此對電腦軟體而言,著作權是很實用的保護工具。

    當某一件作品欲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時,必須有幾項要件。基本上,即使該件作品僅有極小之原創性,僅需由作者有獨立之創作努力,並且可附著於實體表現媒介,只要符合以上所述,該件作品,即擁有著作權,且其作者毋需進行任何動作。

    只要作品創作或首次發表的時間是在 1989 年的三月一日以後,幾乎不需要辦任何手續,即可享有著作權,但美國或非伯恩公約會員國家作品為期實施,仍需要一些形式上的作業手續。

    並且著作權存續的時間相當長,一件個人所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權的保障時間可延續至該作者的一生及其身後的五十年;因受僱在職務上完成作品,其著作權的保障可為首次發表後七十五年或創作後百年,以期限先消滅者為準。

    著作權註冊登記的收費低廉,且手續簡便,只需在兩張簡單的表格填入完整的資料(該表格提供著作權相關訊息),附帶將著作物,及少量政府規費直接送至美國著作權局(作品留存的細節與電腦軟體的登記程序將在後文中說明),表格可由著作人、著作權所有人(如果和著作人非同一人)、任何專屬權的擁有者或其代理人簽名。只要提出申請,該局將會審理所申請登記的作品是否在著作權的標的範圍內?該作品是否具足著作屬性?以及申請登記註冊的手續是否正確?通常在申請後的 16 週內便會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