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十一)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十一)
(b) 微生物寄存說明
若發明係關於一種涉及使用無法公開取得之微生物有機體之微 生物程序或其產物,而且無法於歐洲專利申請中以熟習此技藝之人 士可執行之方式描述出,則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日期(含當日)將該 微生物有機體之培養物寄存於 EPO 認可之寄存機構中集中保管。
指定機構為國際認可專利程序微生物寄存之布達佩條約下之國 際寄存當局,以及由 EPO 主席所指定之某些其他機構。指定寄存 機構之全覽每年於 EPO 之官方期刊中印行。官方期刊中亦刊出其 間所作之修改及其他相關之有用資訊。
申請案必須提供申請人所知關於該微生物有機體特徵之相關資訊。
申請人必須陳述其所選 擇之寄存機構及培養寄存之 申請號,通常於申請日起十 六個月內提出,或者若有請 求優先權,則從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從歐洲專利申請案公告日起,該寄存之培養物即可公開取得, 但需求者須擔保依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之指示限制該培養物之用途。
直到該申請案之公告準備被視為已就緒之日,該申請人可要求 EPO,在一般時間內,該寄存之培養物只可透過專家代理取得。此 專家可由需求者與申請人間互相協調指定,或由該需求者從主席所 認可且係官方期刊所印行之專家名單中選取。“專家”選擇於印行 之歐洲專利申請中述及。
申請微生物樣品之申請表格可由 EPO 免費取得。完整之表格 須提送至 EPO,EPO 認證後送至相關寄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