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二) by von Kreisler Selting Werner

道法同仁

    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
    10310月號     (270)

    DEEP & FAR

     

     

    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

    by von Kreisler Selting Werner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雖然義大利與西班牙企圖藉由法律行動去阻礙其他會員國的意圖,歐洲法院以其2013416的裁判否決了兩國的個案。然而,西班牙在20133月在歐洲法院啟始了兩個更進一步的法律訴訟,反對執行「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

    目前還不清楚,是否西班牙的新法律行動可能遲延「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的執行。然而,無關於此一潛在的延遲,在你能利用此一機會得到「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前,仍餘留有一些時間。只有在建立統一專利法院制度後才會有「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然而,該統一專利法院制度要求大量的先決條件,特別是結構性的先決條件在個別的會員國先被符合。進入統一專利法院制度實行協議的法律必要性是至少13個歐洲共同體的會員國認可。我們認同其他專家的評估,在最近的未來,這些要求不可能被符合。

    與多數人,有時候是精神愉悅的,自媒體陳述所帶來的期待相反,我們不正視有關於統一專利法院制度的協議將於2014年生效。其顯現統一專利法院制度的需求最早將於2015年被符合是遠超過現實的。

    新制度的許多重要規定仍待定義。為此原因,很不幸的,在此時,針對新制度對於你的專利策略的衝擊的一個嚴肅的評估是不可能的。舉例而言,對於成本尚無具體概念,例如「具單一效果的歐洲專利」的國家費用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