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續上期)

    引證二中滑動軸襯係多種用於庭院中,有關設置輪子於格狀閘門中央之裝置技術特徵中的一種。另一方面,Mee Ngai,金屬製造公司之發明任務的係改善閘門之剛性,而於所有閘門之筆直部分與插梢之連接處使用了軸襯,不但可以避免金屬部分的摩擦,亦可降低插梢與凸緣間、對角線件間,以及筆直部分間之間隙,因此可增加閘門之堅固剛性,降低所產生的噪音,使其易於開關,並使閘門可以達成未經預期的技術功效。因此,雖然引證一、二所屬之技術領域與原告發明相同,但一位熟悉該技術之人士是無法直接自引證一、二之結合而得到有關原告發明之有效技術啓示。是故,對熟悉該技藝之人士而言,原告之發明與習知技術(該二引證案之結合)相較下,非爲顯而易見。原告之發明具有顯著實質特徵,並符合中國專利法有關發明專性之規定。所以,被告專利再審委員會,因應無效審查請求所爲被告 No.112 審定中之理由缺乏適當證據,並不爲法院所支持。所以,法院做了如上之決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