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禁令 – 最近的發展
作者:徐培修
中間禁令 – 最近的發展
紐西蘭高等法院最近公佈了一些在申請中間禁令的法院判決,這些原告們主張紐西蘭公平貿易法令之違反及或不當仿襲行為。雖然在這些判決常以一些陳述來作為前言,該陳大意是中間禁令申請之判決總是依據這些禁令各自的特別因素,不過仍有一些一致的話題可以由這些判決中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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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所有的判決皆參閱許可一中間禁令的原則,其陳述於紐西蘭上訴法院,在 Klisser's Farmhouse Bakeries Ltd v Harvest Bakerices Ltd〔1985〕2 NZLR 129 案之判決中。該法院認為要不要許可這一中間禁令的決定屬於裁量權範圍。對法院而言,問題是全面的公平正義的存在,縱使是否有嚴重問題有待審問,和便利性的平衡等考量因素提供一個可接受而非徹底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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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具體案件情事之影響很大,在僅有兩件高等法院拒絕許可中間禁令的最近判決中,法院認為尚有嚴重的問題應行審問。在其中一個例子 (Sitrite Products Ltd v School Support Ltd),兩方都已經存在市場上二年之久了。在另一個例子 (Block Drug Company v S C Johnson),法院考慮了雖然尚有嚴重的問題,有待審問,但是原告之情事,並未強烈到需要中間禁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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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建構這命令來符合系爭案件,用命令的中間禁令是很少的。法院的確會嘗試限制因許可中間禁令所產生的任何不當傷害效果。
(i) Country Colours Ltd v Resene Paint Ltd — 法院命令這禁令,在判斷允許被告限制禁令之傷害後,某一明確的時間內不能生效。 (ii) Montana Wines Ltd v Corbans Wines Ltd — 法院許可一項中間禁令來防止雙方使用同一註冊商標。 (iii) Christchurch Gas Ltd v Port-A-Gas Ltd — 法院加了一個落日條款在這個中間禁令來加快審判,雖然被告被限制使用商標名稱,但是他並沒有被要求改變公司的註冊名稱。 (iv) Kehoe v Redfern — 中間禁令僅要求被告並行使用他自己的名字以及原告宣稱為其所有之商標。 (v) Taylor v Tai Mahal Investments Ltd — 法院許可中間禁令,但是特別指出被告不需要去改變電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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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察知兩方的行為,然而,雖然中間禁令救濟的前提是延遲直到審判會引起原告不能挽回的傷害,但是由原告提出訴訟程序的延遲是不一定會導致中間禁令救濟的否絕。
(i) ICI v Benjamin Moore & Co — 法院認為由 ICI 提出的訴訟程序的延遲因被告未能適切檢視商標註冊登記而獲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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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是否有嚴重問題有待審問之積極防衛通常不會被法院考慮。
(i) Dunlop Flexible Hose Ltd v Hose Supplies (NZ) Ltd — 法院認為一個濫用佔優勢地位的抗辯防衛對於中間禁令,不會被賦予太大份量。 (ii) ICI v Benjamin Moore & Co — 法院拒絕考慮對註冊商標合法性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