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一)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一)
Ⅰ、簡介
Ⅰ.A. 韓國專利法制定於1961年(1961年12月13日第950號法律案),且為因應國內外工業環境與智慧產財體系之變動而歷經8次修正。
現行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係公佈於1990年1月13日,以及於同年9月1日實行。關於本法案實行前之專利申請程序,則係依照1986年12月31日第3891號法律案之規定辦理。
本法案係由12個章節所組成,其中包括202條條文,以及9條附則條文。
Ⅰ.B. 定義:
本法案使用之用語名辭定義如下所示:
(a)"發明"係意指使用自然法則高度技術思想創作之結果
(b)"已准發明":係意指一項發明已然獲准
(c)"實施發明":係意指為了讓渡或租賃或進口之目的而。
(i) 為物之發明時,製造、使用、讓渡、租賃、展示等行為。
(ii) 為方法之發明時,係指使用方法之行為。
(iii) 對於為製造物之方法發明時,除了前所提及之項目外,為了讓渡或租賃或進口之目的而使用、讓渡、租賃、展示等行為。
Ⅱ. 專利性要求
Ⅱ.A. 非專利發明
Ⅱ.A.1. 非專利發明
以下所述係為不屬可准專利之發明項目:
i) 關於以原子核轉換程序來製造物品之發明,以及
ii) 可能對於公共秩序、道德規範或健康有所傷害之發明。
Ⅱ.A.2. 植物專利
關於植物變種而可以以無性生殖方式進行繁殖之發明,將具有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