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胡文和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學士
    -捷泰電子有限公司
    -鴻福證券
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100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假如審查員無法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找到任何特定技術特徵,他會從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記載之所有元件的請求項中選擇具有最小項號的請求項。然後,審查員會判斷所選擇的請求項是否具有特定技術特徵。假如沒有,審查員會重覆相同的請求項選擇程序,直到他在這些請求項之一中找到一具有特定技術特徵的請求項。

    在第一次核駁理由通知書中,審查員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有特定技術特徵且沒有新穎性。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具有特定技術特徵及新穎性,但不具有進步性。

    回覆該第一次通知書時,申請人修正了申請專利範圍,如上圖右方所示。雖然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共享其元件,但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有特定技術特徵,因此根據第17條之一第4項,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及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無法共享發明單一性所需之技術特徵。因此,審查員將不會審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另一方面,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與修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共享相同或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因此它們符合第17條之一第4項的規定。因此,由於新穎性、進步性及其他規定,審查員將會審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