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四)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之法感
    100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四)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上期所談三種應報主義看來,法制中國之法律觀念其處罰根據的理論基礎,顯然比較接近「道德應報說」與「法律應報說」。也可以這麼講,道德對於刑法的影響,不外有下列諸點:(一)傳統刑罰法中「惡行」的概念,大多源於道德義務,即道德增加了法律的權威性,並強化人民服從法律規定的責任感。(二)刑法上「責任」一詞,使在道道上具有正當理由的「惡行」,被排除在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外。(三)法律為確保其權威性,必須獲得社會上道德信念的支持,藉社會心理的確信,以增強法律的權威。(四)實際犯罪中存有道德的「惡行」與「責任」等概念,但在科處刑罰的量刑上不得加諸道道義務,以避免刑罰有所偏失。

    清末民初是中國繼受近代歐陸法的轉折期,而此期間,也正是西方刑法史上展開一場激烈「學派論爭」(Schulenstreit)。的時期(1890~1910年),此即所謂古典學派(舊派)與近代學派(新派)的論戰,「刑法學派論爭」以活躍於1819世紀的古典學派,與盛行19世紀後半以來的近代學派為主幹。學者則以舊派的畢爾克梅耶(Kar Von Birkmeyer, 1847~1920),與新派的李斯特(Franz Von Liszt, 1851~1919)為代表。兩派論爭的要點,在刑罰論方面,兩派有不同的主張:

    ()就刑罰的本質而言:1.古典學派主張「應報刑論」。認為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乃為正義的當然要求,刑罰是對於行人過去惡害的均衡報應,其中尤重視「贖罪刑論」者。2.近代學派則主張「目的刑論」。認為刑罰是為了預防將來發生的犯罪,以防衛社會的一種手段,其中更有強調「教育刑論」者,主張以刑罰教化與改善犯人。

    ()就刑罰的目的言:1.古典學派主張「一般預防主義」,站在報應刑論的立場,採用威嚇方法,不獨使行為人戒懼不致再犯,並使一般人目睹刑罰的痛苦,以收儆戒作用,不政輕蹈法網。2.近代學派則主張「特別預防主義」,認為對犯罪臨之於刑罰,並非目的;改善犯人,重新適應社會生活,是它的目的。企盼根據刑罰的科處,以防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