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七)
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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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七)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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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之閱讀必須鑒於說明書(請求項係其中一部分)。」[1]發明摘要敘明,「無血小板黏附表面..係在多處提供..其有助於. . .降低凝血活性。」[2]因此,我們可察覺由於其特殊性質,無血小板黏附之材料必須降低凝血活性。此結論與熟知支架可促進血栓形成之事實相一致,且專利之目標係令所請求之支架儘可能減少促進血栓形成,或者根本不引起血栓之形成。然而從說明書明確地說明,降低凝血活性並不必然從裸金屬支架所導致。確實說明書論及形成各種頂層之方式,並稱「頂塗層或表面塗層修改...令表面更能無血小板黏附而呈現顯著優點」。[3]因此,比其他頂層未修改之塗層支架,從頂層所減少之凝血活性更明確。 Cordis爭辯,起訴歷史預先排除地方法院對「無血小板黏附」之解讀,且所請求之裝置對比於一裸金屬支架必須可減少血栓形成之風險。「法院應該考慮專利之申請歷史(如果在證據中)...有如說明書,申請歷史提供何以讓[專利局]與發明者瞭解專利之證據」。[4]於申請期間,申請人增加「無血小板黏附」之限制以克服意期之駁回,解釋頂層「讓已塗層之裝置無血小板黏附」,並且爭辯習知技術無法提供相同之優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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