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規則的改變(二)
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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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專利及幹細胞相關發明(之二) |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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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最近,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一貫地以明確的「否定」回覆此問題,而不論該序列差異對所請求的DNA或胺基酸序列的功能是否有任何影響。在T923/92案件就該主題最早期的一個判決中,上訴委員會指出「蛋白質的初級胺基酸序列(或DNA的核酸序列)建構一個真實的技術特徵,並且依賴給定的序列,而非另一個序列,而讓請求項標的之定義造成一個關鍵性的差異。」委員會在該歐洲專利中否定以人類t-PA基因的優先權序列與以後修正之序列之間的三個核酸差異(導致三個胺基酸差異)為基礎的優先權主張。此早期判決所採的態度已在許多以後的判決中確定,例如T351/01、T70/05、T30/02及甚至是在2007年9月作成的T1213/05判決。其中T1213/05判決為針對Myriad Genetics及猶他州立大學於BRCA1基因序列及其在乳癌及/或卵巢癌診斷使用上的三件相關歐洲專利的三件上訴委員會判決中的第一件。 在該三件歐洲BRCA1專利下的事實基礎與先前說明的假設情境非常相似。第一件優先權申請的BRCA1序列包含數個序列錯誤以及核酸,其中該核酸之出現(而非內容)係被揭露。此錯誤且不完整的BRCA1序列之後被發表於一科學文獻。約10個月後,三件歐洲專利申請案被提出,每一件具有一個修正的BRCA1序列(在5592個核酸序列中有15個修正)。 在T1213/05判決中,上訴委員會處理三件BRCA1專利的第一件EP0705902的異議,該專利的產品項係針對具有包含BRCA1編碼序列的DNA序列。系爭請求項授予不容置疑的產品保護於所請求的DNA分子。上訴委員會因此認為其不適合時,於決定是否在核准的請求項之修正序列可享有優先權文件的差異序列之優先權,考量是否序列差異對所請求的DNA序列之功能有影響(在此案例中,當作診斷目標或工具)。結果,該專利最後以嚴重地限縮請求項予以維持,該請求項僅針對在相關優先權文件正確揭露的BRCA1基因的數個短探針。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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