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二)
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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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二) |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材料系 ‧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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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形可如下圖來說明: 新的細則第36條第1項的含意
在圖式中,一件敘述並請求了至少3個發明(發明1-3)的母案申請案被提出申請。在接到最早的申請案的第一次審查意見(細則第71條)後,仍有24個月的時間能對於其他發明提出分割申請案(分割案1/分割案2)。在24個月之後並在授予專利或口頭審查程序之前提出分割申請案是不被准許的。須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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