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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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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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訂後的請求訴願期間 對於海外申請人,若核駁審定是在2009年4月1日後(包含)送達,請求訴願期間將是審定送達日起的4個月。 在這個狀況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或圖式的修正可於同時提出。 關於前述之分割申請,若母案申請日是在 表2關於2009年4月1日後送達核駁審定的期間
請注意,在表1與表2的項目(1)或(2)期間提出分割申請,基本文件,亦即母案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與圖式,在分割申請有差異如下: (a)若分割申請是在前述項目(1)的期間內,用於分割申請的基本文件將是之前的文件,亦即母案申請案的最近修正的申請專利範圍等。 (b)若分割申請是在前述項目(2)的期間內,用於分割申請的基本文件將是在母案申請日提出的原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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