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100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控制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進一步地說,審查部門將請求申請人限制申請專利範圍在檢索的主題事物上,除非它發現第一項的核駁是沒有理由的(新規則62a(2))

    更重要的是,相應措施被採用以防止在稍後程序中再度引進未檢索的主題事物(新規則137(5))。根據規則62a需要被刪減的任何獨立申請專利範圍似乎只有申請一分割案才能保護。然而,如上所述,時間範圍會被限制。

    申請人也可對檢索部門提出的任何核駁進行爭辯,且若成功的話,該檢索就會被(再一次)相應地執行。依照新規則62a的必然結果,申請人應該保證他們的申請專利範圍與規則43(2)相符合。

    難懂的申請案

    難懂的申請案一辭是被歐洲專利局用以指涉某一程度欠缺支持、清晰或簡潔以致於沒有可能作有意義檢索的申請案。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不清楚似乎會是歐洲專利局的困擾,因為申請人也許會在實質審查期間釐清申請專利範圍,及如符合規則137(4),則要求仍執行額外的檢索。

    為了預防審查員在檢索部面臨不清楚的申請專利範圍時必須執行額外的檢索,申請人將被要求提交(在兩個月期限內)一份載明待檢索主題事物的聲明(修改後的規則63 EPC)。不符合的法律結果與法定之救濟條款,已與規則62a中的規定相調一致。因此,任何主題事物而未被(部分)檢索報告包含以及屬於規則63(1)的禁止者不能在稍後的程序中再被恢復。進一步訴訟程序是被排除在外的。然而,若規則36(如上述)的條件被滿足,其主題事物就可被申請一分割案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