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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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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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之決定由國務院在 1. 對於欲在國外申請之任何在中國完成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秘密審查 提交秘密審查請求的程序,及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定義被界定。 專利法中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意指任何發明或實用新型,其技術解答的實質內容是在中國領土內所完成的。然而,基於修正後的審查基準,其並未描述如何判定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在中國領土內所完成的。 任何實體或個人欲在國外提出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的申請,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秘密審查: (i)欲直接申請國外申請案時,申請人應預先提交秘密審查的請求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詳細地提出技術解答。該技術解答的說明書應與國外申請案的內容一致。 (ii)國外案欲在該申請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後申請者,申請人應在該國外案提出申請前,提交秘密審查的請求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至國外的申請內容應與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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