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 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三)

道法同仁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
    100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
    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1)延展期限的考量(日本專立法第67條之31項第3)

    已獲准的專利因必須得到許可而暫無法實施的期間,可被接受為專利期限的延展期間。故而醫藥發明的延展期間應該是專利登記日之後,始於依據藥事法申請處分而開始臨床實驗之日、終於獲得處分之日。(日本專利審查基準)

    在判斷上述的時間方面,在第1個例子(1998年行ひ第43號判決)中,日本最高法院撤銷了日本專利局的訴願決定,在該訴願決定中,獲證專利無法實施期間的終止日被認為是許可證所載之日。最高法院則判斷該終止日是許可證送達申請人之日,換言之,就是申請人真實知悉或可得而知許可證送達之時。(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