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 與其他法律的修正(完)
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
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其他法律的修正(完)(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
|
||
|
取消保持秘密命令的申請可以身為該命令的標的的營業秘密無法符合上述條件1與2(專利法§105quinquies
(1))為理由。取消保持秘密的該命令的法院判決在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前是無效的(專利法§105quinquies (4))。 在保持秘密的命令已被發佈的判決紀錄是僅有相關當事人可要求紀錄的審查之類的案件中(民事訴訟法典§92(1)),如果並未被核定保持秘密的當事人提出這樣的審查要求,他/她會被禁止審查該紀錄至少兩個星期。如果一申請在該兩個星期期間被提出以要求法庭命令該關係人保持秘密,他/她會被禁止審查該紀錄直到法庭對該申請的決定已變為最終且確定(專利法§105sexies)。 前述對發明專利法的修訂準用於新型專利法、新式樣專利法以及商標法。類似的條款被採用於不正競爭防止法§6quater、§6quinquies與§6sexquies與版權法§114sexquies、§114septies與§114octies。 Minako Matsuyama (Mrs.) 專利組專利律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