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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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
王苡甄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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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訴願喚起大量不合理的程序問題,但更多的實質性問題也出現於初審法庭的裁定結果。 特別是,花旗集團爭論「WORLDLINK」和該經設計的「LINK」標誌並不相似,因為「LINK」係描述透過一「連接」國際金融網路之金融服務,因此享有被限制的保護。作為LINK為一普遍描述性文字而被多家公司使用於金融服務之證據,花旗集團提出商標資料庫摘錄凸顯大量的由LINK組合而成或包括LINK的第36類歐盟商標和內國註冊商標。 初審法院不理會花旗集團的報表。依法院的觀點,僅呈現具許多LINK註冊,本身並無法證明該文字被一般消費者認知為一描述性文字。法院特別指出該報表並未顯示此些被註冊的LINK商標所指定的商品及服務,而僅有商品類別。識別性必須就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被評估,並可能在一類別中因不同的商品或服務而改變。此外,該報表並沒有說明此些商標是否基於獲得後天識別性而被註冊。 評論 初審法院認為金融服務之主要目的是為使消費者管理他們的財政,而不是「創造及維持連結」,故做出LINK並非直接描述金融服務的結論。此案有別於其先前之有關於資訊科技商品及相關於電子商務和通訊,而其主要目的係製造通訊連接服務之TRUSTEDLINK判決(Harbinger v OHIM, Case T-34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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