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顏色不是顏色?(二)

道法同仁

    何時顏色不是顏色
    10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何時顏色不是顏色?()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申請人進行蒐集該標誌後天識別性之證據,且自我催眠產生一虛假之安全感,而覺得該符號之呈現係相當清楚,且該申請日係安全的。但事實上確係否定的,在四年過,於西元20038月,該註冊單位回到圖解呈見之困擾爭議,指陳於申請書中該黃色描述之使用,從未加註一可接受之彩通(Pantone)號碼或其他索引。迄至目前,自從該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差不多6年時間經過,而產生另一問題:如果該申請人先前提出彩通號碼或其他索引,則將構成一該符號之修正,而該申請日將會喪失。然而,多虧該正確紋刻蔭蔽之使用,審查員準備允許加註一彩通號碼於該申請案中,指出此一將是被允許之澄清,而後該申請日將會被維持。

     

    申請人提出一電子影像,旨在成為RGB樣本,其參照值為R255G160B22。若非如下事實:當該電子樣本被核對,該色彩顯示係橙色而非黃色。故一直保持模糊不清,此可能為本事件之結束,該色彩確係呈現係橙色或是黃色之爭論,因而接踵發紐。相當合理地,該指定審查員評論討論發生之事實僅係確認該色彩之組合所本然存在之模糊性,有如該RGB樣本所被提出及描述。

     

    於西元200555,一最終之補正通知被核發,該通知表明該圖解之呈現並非模糊不清,故該申請案被撤回。一聽證於西元2006118日被指定,於該聽證會中,聽證官駁回該申請案,而該決定被上訴至指定審查員,該審查員拒絕上訴,且該申請案被視為從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