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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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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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原告「網狀系統聯合株式會社」獲得「VIRUSBUSTER」英文及片假名於電腦程式設計及電腦軟體維護服務之商標註冊。被告「貿易微株式會社」銷售內含以英文及片假名「VIRUSBUSTER」命名用於掃除電腦病毒的軟體的磁碟。 原告控告被告,主張商標侵權。法院判決商標侵權已發生,但並未准予原告任何救濟。法院說明原告的註冊商標「VIRUSBUSTER」是薄弱的標誌,因為作為一個與電腦有關的商標,它沒有有力的識別性,且原告並未使用它的註冊商標,因此這個商標仍未取得信譽。另一方面,被告已經使用它的商標「VIRUSBUSTER」並使它著名被熟記為被告的商標,象徵內含用於掃除電腦病毒的軟體的磁碟。在此情勢下,原告的商標作為一個商標的能力,沒有因為被告使用「VIRUSBUSTER」於系爭磁碟而受傷害。因此,原告之主張商標侵權已發生,被認為是商標權濫用。 III.A.22. 商業包裝 原告「蘋果電腦株式會社」已持續銷售個人電腦「iMac」,自1998年8月開始其是由半透明藍白二色調塑膠材料製成,之後在1999年1月輕微地更改本產品並進一步採用藍莓色。除了顏色以外,那些個人電腦的整體形狀與其他電腦相比起來,非常新穎、原創而不同,圓圓的有曲線,而且那些電腦變得非常流行。 被告「株式會社Sotec」於1999年7月開始銷售半透明藍白二色調個人電腦「e-One」,歸功於相對便宜的價格跟好品質,該產品變得有點流行。原告向東京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暫時禁令訴訟。第一次公聽會在1999年8月24日舉行。雖然公聽會期日後另外給予提出抗辯的機會,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抗辯或支持其抗辯的文件,因此公聽會就結束了。之後就發出暫時禁止令。律師們及產業界對於這樣的迅速審查及發佈判決都感到非常驚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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