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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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作者: Jerre B. Swann |
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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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紹 作者的信念為知名商標應如同所有權被保護。知名商標”指名一影像,被相關商標人界定在消費者心中”,且典型上比用在與其習慣於有關用以生產產品的實物資產更有價值。然而,或許第四巡迴法院(the Fourth Circuit)在Ringling Bros.-Barnum & Bailey Combined
Shows, Inc. v. Utah Divison of Travel Development之意見中唯一持久之教導是,商標所有權仍然是太”極端”之理論,以至於無法使人必然接受。因此淡化需被替代而重新檢視,尤其現在國家標準可能要出現了。 II.
淡化的弱點 淡化之歷史缺陷為其缺乏統一之適用。當法院對”侵害行為”概念感到自在時,它們在決定商標如何被”削減”時,且"為了救濟”頻繁地加諸”文本以外的要求” 就會有所困難。如同作者所註記: 或許,淡化學說最重要的弱點在Schechter本身的才能。認出商標起初衡平法的演進下,Schechter創造了沒有度量方法或學說支持之商標模糊全新概念。結局之一,其導致在商業上複雜的場際,耗費法院逾半個世紀,才明確地表達Schechter’s想法的力量……,而進入1980年代,淡化法規繼續”產生棋盤式法理學,因此使聯邦法的主要目標挫敗”。 做為批評如下案例Ringling Bros.、Nabisco,
Inc. v. PF Brands, Inc.、Avery
Dennison Corp. v. Sumpton和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L.P. v. Toeppen 反應了,” 棋盤式法理學”在2000年仍為淡化的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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