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商標審判和訴願委員會 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創造性的使用制裁

楊怡玲

楊怡玲

資深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創造性的使用制裁
100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管理商標審判和訴願委員會
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創造性的使用制裁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

 

 

199765日,商標審判和訴願委員會規範實務規則之提議修改被公佈在聯邦登記冊裡。許多提議修改規則的主要原因是源自一些律師採取與案件相關的每一可能聲請都提交到委員會的策略,以至於委員會文件大量,增值,而其目的則在使案件昂貴,使得對造將被迫採取和解或投降。這策略的最終結果是使得在過去幾年裡戲劇性的增加委員會的工作量,這已引起中間動議和最終判決處置之相當延誤。

因此,於19971210日委員會似乎考慮修定提交書面意見及公開聽證會作證的新規則。然而本文之主題是雖然會有某些規則改變,但促成提議規則的基本問題仍會繼續,除非委員會實施創新且有效的制裁去制止及懲罰律師在伴隨提議規則修改的評論上所討論的不當行為。

其中一個委員會能力的主要限制以處理律師不當行為的是:有別於美國地區或上訴法院,委員會沒有權力以合理的律師費或是因其違反而發生的其他費用之方式來課予金錢制裁。委員會曾對其律師實施不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課予最激烈的制裁。但是此制裁的困難處在於某些情況下,當事人會因律師的過錯而被制裁,至少一法院已指出:在適當情況下,此結果是可接受的,因當事人選任律師是他或她的風險。如下文所述,於公開之判決中課予有效且無金錢制裁的創意性懲罰應有期盼性的嚇阻作用。

此建議的可能缺點是,課加有效的制裁實務可能導致更多的聲請之提出以尋求這種救濟,從而進一步導致委員會的中間工作量增加。然而,可信的是,創造性制裁之嚇阻作用和對成功聲請一方的缺乏金錢酬賞,應會導致真正扼制為了制裁而為不合理或值得疑問聲請的提交。但是如果更頻繁的課加有效制裁會產生尋求此種救濟聲請案的顯著增加,則委員會對於聲請律師在適當情況下提出毫無根據聲請的課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