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五)
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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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五)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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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III 電子電路申請專利範圍(Electrical Ciruit
Claims, Bryan W. 另一問題產生於在方塊內的事物是可程式化的邏輯元件或計算機,其無庸置疑是舊有的,但本身新穎的程式未被揭露。此為In re Brandstadter中的案例,其處理針對一"儲存並送發"通訊系統之一信息檢索系統。一在每個裝置請求項皆被述及之發明關鍵元件係一可程式化控制電路,該說明書並陳述其可為在一亦同為申請中的巨大專利申請案中揭露之被儲存的程式控制結構。 專利商標局依美國專利法第112條核駁該申請專利範圍,其陳明: ‧‧‧方塊如何以及以何方式明確顯示‧‧‧導致執行它們的功能,並在適當時間這樣做?‧‧‧該即刻揭露的檢視顯示其不過為一由三個經標示的方塊系統圖所組成,並附帶大量希望結果之陳述‧‧‧該即刻揭露係完全缺乏任何‧‧‧程式或甚至一流程圖以指出要執行的功能、其要執行的順序、以及在執行時須存在的條件‧‧‧ 該申請人提出來自三位專家的宣誓書,他門的意見表明,對於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技藝的系統和電路設計者而言,如何建構並程式化係爭控制單元,此乃即可明顯。重點是,該申請人未能提供該遺漏的軟體以表明,"因為顧及詳細的資訊係專有的,更多關於這些程式的資訊並未在此併呈。" 不意外地,海關和專利上訴法院(C.C.P.A)肯認所有請求項之核駁,並陳明: 該等宣誓書‧‧‧無法使我們確信該審查員對可實施性的挑戰是無理的或已被滿足。上訴人甚至自承並未提交針對他們發明的實施‧‧‧(他們已)開發的程式流程圖給審查員‧‧‧,而審查員正確的觀察到其沒有被給予認定任何與完成相關的情境‧‧‧例如涉及的程式設計人數、涉及的工作小時數、以及涉及的程式設計人的技術水平。 因此,為滿足Brandstadter中所設下的標準,任何涉及可程式化邏輯元件或計算機的申請案應該包括一流程圖,且若該裝置或方法申請專利範圍欲滿足第112條,最好列下整份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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