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要件 Part 2
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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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要件 |
鄭凌軒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電機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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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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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安全港要件的第二分支所提出的,出現於反於具權利獲得專利之人的意圖而出現之新穎性破壞事件可能包含起因於使用者、具權利獲得專利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錯誤的揭露所造成的公開發明揭露的公開,或被其他人盜用。再者,根據第二分支要求安全港的人具有證明該新穎性破壞事件係反於他的意圖而發生的責任(最高法院案號85hu14,判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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