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安全港條款的利益之程序

道法同仁

    涉及安全港條款利益之程序
    10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涉及安全港條款的利益之程序

     

    鄭凌軒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電機所碩士

     

     
        希望利用安全港條款的潛在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聲明給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委員
    ,並陳述他或她的如此的意圖。這個聲明同時必須在六個月寬限期結束之前與專利申請
    一起提交。該潛在的申請人也必須在專利申請的30天內提交一文件給韓國智慧財產局
    用以證實相關的事實。該規定僅適用於一自發性的新穎性破壞事件(第一分支)的例子,
    而不適用在反於潛在的申請人的意圖之新穎性破壞事件(第二分支)的例子。對根據一
    PCT申請進入韓國國家階段之申請案而言,應在於韓國提出審查要求的三十天內,該聲
    明和該證明文件必須被提交給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或在進入韓國國家階段的到期日
    之後的30天內(在一巴黎協定國家中自最早申請日的31個月),以較早者為準(201
    第四項),該聲明和該證明文件必須被提交給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局長。應注意該PCT
    申請書(請求)必須指出在進入韓國國家階段之後,該新穎性破壞事件以在進入韓國國家
    階段之後保全要求安全港條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