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巡迴新知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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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新知 |
周威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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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爾以及學名藥製造商之間的Cipro和解協議未違反謝爾曼法案-關於Ciprofloxacin氫氯化物反壟斷訴訟 2008 WL 457069
(Fed. Cir. 2008) 在涉及專利權人與學名藥製造商之間的和解協議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的案件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系爭的“逆向付款”和解協議並未違反謝爾曼法案。在Cipro案中,原始訴訟涉及拜爾以及關於製造與行銷學名版本藥Cipro®的數個學名藥製造商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 就在審判前,雙方達成它們不製造或行銷學名版本Cipro之協議的交換和解協議(其規定拜爾對學名藥製造商為付款)。之後,包含專利化合物鹽酸Ciprofloxacin氫氯化物(Cipro中的活性成份)之原廠藥的間接與直接買者以及擁護團體宣稱“逆向付款”導致違反謝爾曼法案與州反壟斷法的不合法市場分配而控告和解協議的當事人。 聯邦巡迴維持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許可之理由是:因為和解協議所引起的任何反競爭效應是在拜爾專利的排他區之內,故和解協議並未違反謝爾曼法案第一條。法院還說,作為把學名藥製造商排除於從專利發明獲利之外的專利權人,這在拜爾的權利內是恰當的。法院更表示:專利訴訟的和解是法院偏愛的,而且,這樣的和解(包含有兌價交換的那些)非謝爾曼法案所排除(雖然有些和解或許對競爭有反面效果)。聯邦巡迴的結論是:和解協議引起的任何反競爭效果無法由反壟斷法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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