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三)

道法同仁

    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三)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前一期談到狹義數罪併罰之前提要件,接著應係有關刑法典中狹義數罪併罰之立法沿革,然在談立法沿革之前,先談一下有關法制中國的法律概念。

    觀乎中外古今的法律發展歷史,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建立、任何一部法典的制定,乃至抽離的單一條文的設計,概念上或多或少、或顯或隱的都具有計畫的「含涵於法律的目的」。問題是,現實生活上,法條有限,人事無窮,想要用有限的法條,來規範無窮的人事,法律在本質上即顯露其規範機能的「不完整性」;另一方面,或因立法技術上的困難,或緣於立法政策上的考量,也或由於社會情墊變遷理由,欲求完整、清晰、邏輯嚴密並具有預見性、前膽性的法典,實際上也是不太可能的。法制中國的法律觀念,凡言及法者,大多偏向於刑罰,亦即偏於罪惡的懲罰,一般來說,有關刑罰存在的本質理論,大致上有所謂的「應報主義」與「目的主義」之別,目的主義暫時不談,至於應報主義又可再細分為三:

    其一、神意應報說  此說以神為正義之淵源,犯罪即違反神意,違反神意,即不能免夫天討。刑罰者,即天討之實施對於犯罪而施以相當的應報。換句話說,刑罰由神主國家代行神權,有罪必罰,不得違背。如是,國家的刑罰,成為奉行天意,代天刑罰;不但有罰的權限,且負有罰的義務,蓋所以維護正義也。

    其二、道德應報說 道德是傳統中國禮教的泉源,此說乃以道德的的觀念,為應報主義的原因,亦即違反道德之行,刑罰便根據道德對於犯罪而施以應報,蓋世人對於犯罪所生之不平,若不回復,則無以彌補道德上的缺憾。例如在「韓詩外傳」裡,孔子云:「為下無禮,則不免乎刑。」「抱朴子.用刑篇」說:「加仁無愎,非刑不止,刑為仁佐。」荀子在「王制篇」、「法行篇」更痛暢地說:「聴政之大分,以善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又說:「禮以待善,刑以待不善。」凡此都是把道德上的禮、仁、善的觀念,來做道德報復主義的根據,如此說來,刑罰便是依據道德而行的。

    其三、法律應報說  此說以為犯罪為違反法律的行為,刑罰即依據法律對於犯罪者而施以應報。因此刑罰的標準,應以報復或反坐為原則。「漢書.刑法志」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扑。大者陳諸野,小者置之市朝。」凡此思想與近代的法律應報主義,是很相當的,蓋此說對於罪惡輕重,應用何刑,各有律條可據。換言之,均含有應報主義的痕跡,也莫不出於反坐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