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道法同仁

    流行病學因果關係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張柏淵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第三節 美國法院如何以科學證據認定因果關係浮水印

       第三項 一般因果關係與個別因果關係

    第二款 個別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

    個別因果關係,又稱為特定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或個人的因果關係(Individual Causation),其係指特定事件發生之因果歷程。亦即,某個特定的個人遭受特定的傷害之過程,其射程範圍僅僅及於此特定事件,至於該特定原因是否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或是否已經對他人造成傷害,不須納入考量。個別因果關係與一般因果關係之間的關聯性,已於前款說明;而因為侵權行為法之「損害填補目的」是針對特定個人受到的損害,回復其受損前之地位,或給予金錢賠償,故原告在証明因果關係時,當然必須針對個案中他受損之因果歷程舉證,也就是必須証明個別的因果關係存在。在公害、藥害、產品、醫療訴訟中,由於接觸特定物質後,距離發病可能有漫長的潛伏期;也或許有數原因同時作用,而接觸特定物質與罹患某種疾病間的因果機轉(Causal mechanism)在科學上仍未能解釋;因此,要証明個別的因果關係存有相當大的困難。為了解決這樣的困難,法院也提出某些對應方式,例如,採用寬鬆的因果關係認定並按比例給予原告賠償(機會喪失理論或危險升高理論,詳見第四章),或者以一般的因果關係取代個別的因果關係。只要証明特定物質與原告罹患之疾病或傷害間有一般的因果關係存在,原告即可獲得賠償。以一般的因果關係取代個別的因果關係,如本節第二項第二款所述,在理論上有諸多瑕疵,不宜貿然採用。同時,在傳統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的觀點下,若不証明個案中個別的因果關係存在,原告確實無法獲得賠償,由此可知個別的因果關係對原告勝訴之重要性。下一款將說明美國實務界在証明個別的因果關係之一項趨勢,採用鑑別診斷 / 病因(Differential Diagnosis / Etiology)做為証明的手段、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