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瘋 (四)

蘇怡瑾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
足球瘋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足球瘋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意見

    Tottenham之案件如先前所述,如果結合總辯論官在Arsenal v Reed案件中之意見,似乎在非官方運動商品之供應者之官才上再補上一釘,此等商人一直是英國運動場上之特寫(只要有球被踢、被丟、被擊中等)

    現在Tottenham Hotspur擁有一註冊商標Tottenham,可以預期他們嘗試使用這些權利來防止對手,以及在精彩賽事日在他們白鹿徑球場外營業之街道商人的活動。

   筆者之觀點中,這樣的動作應該不可能成功。這樣非官方的街道商人應該有根據1994年商標法第11(2)(b)項商標侵權之防護。根據此法條,若這樣的使用是依照在工業及商業事件之誠實慣例,商標所有權人也許不會使用他的註冊來防止第三人在商業過程中使用,關於商品及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之指示。據陳有Tottenham文字之非官方足球圍巾之零售商僅是指出他在販售哪種圍巾,其乃是一條Tottenham足球隊支持者會戴的圍巾。這種圍巾還會有其他指示嗎?這些意見不太可能適用於足球俱樂部的商標,但是他們應該會確實適用這個字Tottenham

  BarcaRoy of the Rovers之案件來說,他們只是強調這些商標之所有人應該註冊他們(及如需要,由於未使用,註冊他們)在首要商品及/或服務以及相關商品及服務上。毫無疑問地,令人驚訝的是像巴塞隆納足球隊那樣大的足球俱樂部並未在所有或幾乎45個國際類別,就其全名及暱稱擁有及維持他們之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