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的醫療方法和醫療裝置的可專利性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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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醫療方法和醫療裝置的可專利性 |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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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醫療裝置,我們可以避免使用瑞士請求項的問題,如果醫療裝置包括可以被合理地解釋為“物質或者合成物”的至少一個成分,但是是什麼樣的醫療裝置的案件,例如:手術刀,以及屬於在特定手術技術中使用該手術刀的新方法的發明? 為了在前述原則中適應如此的申請專利範圍,其必需記載手術刀的製造。繼 T1020/03,其也許有可能請求,例如:“在手術器具的製造中鋼與鉻合金的使用”,而偕同遵循所介紹語詞的新穎手術技術的記載。雖然如此的申請專利範圍似乎看起來合乎邏輯,卻有兩個問題,其一是在如此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歐洲申請中不太尋常能找到基礎,因為多數的申請要求手術方法的重新格式化是以美國申請文件為基礎,而在美國申請文件中如此方法不是必須的,其二是申請專利範圍可被解為過度矇混,因為它清楚地試圖經由選擇語彙的使用來避免專利手術方法的禁止。另一方面,然而,它在概念上和結構上跟原來的並沒有什麼不同-且是可接受的-第二醫療用途申請專利範圍。 未來-G2/08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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