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規則的改變(一)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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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規則的改變(一) |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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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所解釋關於分割申請規則的改變,進一步各式各樣規則的改變也已經在 回覆延伸的歐洲檢索報告(規則 現行實務不需要回覆延伸的歐洲檢索報告(其包括歐洲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目前通行的是申請人不作任何回覆且第一次實質審查報告簡單地回溯至該書面意見。新的實務則強制提交回覆。 難以檢索的內容(規則63) 審查員有時可能做出結論:請求項的標的使執行有意義的檢索是不可能的。在現行實務下,如此情況中,審查員單方面地或者就此發出推理的聲明,又或者如實際可行,草擬部分的檢索報告。在新的實務下,審查員做任何單方面的動作之前,將給予申請人機會提出陳述以表明所要檢索的標的。如果該陳述致使檢索得以執行,則將擬定檢索報告。如果該陳述不能使檢索得以執行,則接著進行先前的實務:即如非就此發出推理的聲明,將儘實際可行,草擬部分的檢索報告。 多重的獨立請求項(規則 規則43(2)要求:每類別(裝置、方法等等)應該僅有一個獨立項,除非有該規則明確闡述的情況。在現行實務下,這核駁首先在關於一組所檢索請求項的實質審查中被提出。在新的實務下,執行檢索之前,先考慮規則43(2)的問題。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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