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一)

道法同仁

    新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材料系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201041起,歐洲專利組織的行政議會將提出一些障礙。由於分割案提出的濫用受到關注,所以針對審查中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提出一個分割專利申請案的障礙被提出。爲了使審查的效率更高(降低積案量)以及增進新進申請案的品質,包括關於多項的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以及歐洲檢索報告的申復等,一些措施將會被採取。

     

    這些主題將於如下討論。主要的訊息是:當草擬以及進行一個歐洲專利申請案時(包括進入歐洲階段的PCT申請案),不再是一如往常而應預期有一些新的規定。

    1.      障礙提出-分割案

    先前提出分割案時只有一個限制,就是它必須有一個較早的審定中的申請案為基礎(歐洲專利公約第76條第1)。不像在美國,部分連續案在歐洲專利公約下不是一個可選擇的事項。舉例來說,分割案是用來主張母案中不具單一性的標的、在母案授予專利前,如果發生母專利案被異議而爲了預防的考量或維持一個申請案處於審查中的狀態而提出申請、或在審查程序期間於口頭程序之前立刻提出。

    行政議會已經決定(CA/D 2/09),自201041起,提出分割案的自由將會受到限制。從最早的申請案的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計算的24個月的期間被設定以申請主動分割案(細則第36條第1(a)項之修正)24個月的時間限制是針對最早的申請案的每一個未來的分割案而設定。24個月的時間限制的起算是由審查部門的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 (所以不是延伸性歐洲檢索報告)。不受前述24個月期間影響的是,由審查員首次提出一個不具單一性的核駁提供了一次機會來申請一個強制性分割案,而此分割案須在不具單一性的核駁提出的訊息的24個月期間內提出申請(細則第36條第1(b)項之修正)。這個修正後的細則將使用在201041或之後提出的所有分割案,且將有六個月的過渡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