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一)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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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一) |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材料系 ‧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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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這些主題將於如下討論。主要的訊息是:當草擬以及進行一個歐洲專利申請案時(包括進入歐洲階段的PCT申請案),不再是一如往常而應預期有一些新的規定。 1.
障礙提出-分割案 先前提出分割案時只有一個限制,就是它必須有一個較早的審定中的申請案為基礎(歐洲專利公約第76條第1項)。不像在美國,部分連續案在歐洲專利公約下不是一個可選擇的事項。舉例來說,分割案是用來主張母案中不具單一性的標的、在母案授予專利前,如果發生母專利案被異議而爲了預防的考量或維持一個申請案處於審查中的狀態而提出申請、或在審查程序期間於口頭程序之前立刻提出。 行政議會已經決定(CA/D 2/09),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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