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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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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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導言 申請人可對官方審查意見通知(拒絕理由通知書)提出答辯及/或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等。若審查員認為答辯及/或修正不能克服核駁理由通知,最後將發出核駁審定(拒絕查定)。 若申請人對核駁審定不滿,申請人可以對審定請求訴願(日本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請求訴願的期間已被修訂;這修訂有關,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等以及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也被修訂。這些修訂在 2.此前的請求訴願期間 對於海外申請人,若核駁審定是在 關於分割申請,若日文申請案的國內申請日,或內國化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以下指「母案申請日」)是在 表1關於2009年3月31日前送達核駁審定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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