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1.導言

申請人可對官方審查意見通知(拒絕理由通知書)提出答辯及/或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等。若審查員認為答辯及/或修正不能克服核駁理由通知,最後將發出核駁審定(拒絕查定)。

若申請人對核駁審定不滿,申請人可以對審定請求訴願(日本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請求訴願的期間已被修訂;這修訂有關,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等以及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也被修訂。這些修訂在200941生效。

 

2.此前的請求訴願期間

對於海外申請人,若核駁審定是在2009331以前(包含)送達,請求訴願的期間將是從審定送達日後90日內。在這個狀況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或圖式的修正可從請求訴願日起30日內提出。

關於分割申請,若日文申請案的國內申請日,或內國化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以下指「母案申請日」)是在2007331以前(包含),分割申請可從請求訴願日後30日內提出。若母案申請日是在200741以後(包含),分割申請可以(1)從核駁審定送達日起90日內;2)從請求訴願日起30日內,而被提出(表1)。

1關於2009331日前送達核駁審定的期間

申請日

請求訴願期間

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與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

2007331日前

審定送達日起90

請求訴願日起30

200741日後

審定送達日起90

1)審定送達日起90

2)請求訴願日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