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控制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申請人的衝擊

    包括海內外的申請者應該知悉最近起分割案將不能在申請案未決定的任意期間內再提出。以往在審查中口頭審理或授予程序之前的分割案提出將成為絕響!此規則的改變會對分割提出的策略有很大的影響。既知歐洲檢索報告由201041起將越形重要(詳閱如下),它似乎表示歐洲檢索報告的收文應該觸發探索何種內容(如果有的話)可在稍後的分割中被繼續進行。更進一步地,此規則改變包括一個被監督的新時程。

    檢索報告的聚焦

    CA/D 3/09中,行政會議施行一些規則以進一步對申請人限制措施。此等規則考慮聚焦檢索報告在一組清楚且簡潔的申請範圍,及在檢索報告一個對所提供意見的法定回復。

    多重獨立申請專利範圍

    歐洲專利公約現在規定除了某些例外之外,歐洲專利申請案須在相同的類型內只有一個獨立申請專利範圍(規則43(2))。然而,事實上歐洲專利局在許多從美國來的申請案包含複數個獨立申請範圍下,仍無法在檢索階段強制施行此規則。

    為了改善這種現況,如果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合規則43(2),申請者須於兩個月內指出彼些申請範圍,以供實行檢索(新規則62a(1))。需注意的是,基於條款121,如果規則62a(1)兩個月的期限過去後,就不能再要求依公約第121條進一步為處理以謀補救。無論如何,如果申請者未依期限提供此一表示,檢索將會植基於每一個類型的第一個獨立申請專利範圍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