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的軟體可專利性的長篇故事 將要有結局了嗎?(續上期)

道法同仁

    在歐洲之軟體可專利性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在歐洲的軟體可專利性的長篇故事

    將要有結局了嗎?(續上期)

     

     

    蔡頌瑾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問題3

    (A)     所請求保護的特徵是否必須於真實世界中的物理實體產生技術功效,以促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

    (B)     假如問題3(A)的答案為肯定的,則該物理實體為一非特定的電腦是否足夠?

    (C)     假如問題3(A)的答案為否定的,若特徵所貢獻的僅有功效係獨立於任何可能被使用的特定硬體,則這些特徵可以促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嗎?

    問題4

    (A)    為電腦設計程式的活動是否必然涉及技術考量?

    (B)    假如問題4(A)的答案為肯定的,則是否因設計程式所產生的所有特徵皆因此而促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

    (C)    假如問題4(A)的答案為否定的,則這些因設計程式所產生的特徵是否只有當它們於該程式被執行時,能促成一附加技術功效的時候,才可以促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嗎?

    在英國和歐洲專利局(EPO)兩地,決定以電腦實施的發明是否提供技術貢獻的方式皆已發展了數年。特別地,在英國的實務已改變為將專利法庭以及上訴法庭所作的決議納入考慮,然而歐盟的實務則跟隨了技術上訴委員會所作的決議。如此導致了英國專利局(現在稱為英國智慧財產局或UKIPO)和歐洲專利局所採用的方針演變成隨時點變化而相異的程度。

    目前,UKIPO所用以決定一申請專利範圍是否被排除可專利性的方式遵守四階段測試:

    -         適當地解釋該申請專利範圍

    -         確認真實的貢獻

    -         詢問其是否單純落入任何排除標的

    -         確認該真實或據稱的貢獻是否本質上為實際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