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Bilski 對Kappos判決的總結 (一)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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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Bilski 對Kappos判決的總結 (一) by Finnegan |
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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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被高度期待的 當該多數執筆時,法官Kennedy強調專利法案的專利適格主題之四個獨立類別:「方法、機器、製品與事物的組合」以及認知司法上的三個例外:「自然法則、物理現象與抽象觀念」。見同文第4-5頁。他亦區分§101法條分析的門檻與其他在法條§102(新穎性)、法條§103(非顯而易見性),以及法條§112(特定描述)所發現的可專利性的「條件與要求」。見同文(著重強調)。 法官Kennedy藉由檢視名詞「方法」的「普通的、當代的與共同的意義」開始他的分析,且指出35 U.S.C. §100(b)法條規範了一個該名詞的明確定義。他總結既非專利法案之文本亦非最高法院判例支持「機器或轉變」測試為用於決定那一方法是專利上適格的獨一測試。見同文第6-7頁。然而,他指出「機器或轉變」測試仍是「用於決定某些所主張的發明在§101法條下是否為方法的一個有用與重要的線索」。見同文第8頁。 (此欄,請貼上您的法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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