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爾高等法院裁決 用以在搜尋引擎服務中提供未經著作權持有者 同意的圖片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的責任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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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高等法院裁決用以在搜尋引擎服務中提供未經著作權持有者同意的圖片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的責任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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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顯示原告的網頁內容於影像搜尋(帶有縮圖影像於上方框頁)的結果掃瞄的下方框頁,以及當使用者點擊“關閉框頁”時連接至原告的網頁並未構成原告重製、展示及傳輸該照片權利的侵權。 4. 提供縮圖或較大的圖像做為內部影像,而被告的入口網站之會員上傳與展示這些縮圖或較大的圖像在其自身的網際網路電子佈告欄或部落格,且連接至這些部落格而作為圖像的資源,並未構成幫助或教唆著作權侵權。法庭裁定在此案例中不可施加責任於被告,因為完全地監測或控制在非公開的網際網路社群中關於成員上傳內容的所有非法活動的義務不能施加於被告,並考慮到(1)被告的會員上傳與展示原告的照片在網際網路電子佈告欄或部落格,是由其會員所獨立地管理與支配的私人電腦空間,且修改、刪除、決定相關內容公開的權利是否使僅授予上傳相關照片的佈告欄管理員或個人,(2)對於會員在其標準的契約項目及條件下,被告明白敘述會員應只上傳合法的照片以及對於此上傳應接受所有相關的法律責任,(3)在被告的網站服務受到著作權侵害的任何人可將此侵權報告予被告,且被告在接收到侵權報告後,會採取關於受著作權作品保護的主動保護措施,(4)決定上傳照片之會員是否具有權利如此做是很困難的,且在此案例中沒有技術性的方法可將合法使用的照片自動分類,因為原告的照片是一般的照片,且並未包含有著作權的指示,例如浮水印。 兩造均提出上訴對此裁決不服,且該案現仍在最高法庭前等候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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