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34)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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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34)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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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裝飾的新式樣可被實現在一整件成品或僅實現在一件產品的部分,且當一件產品的該部分被描述在由一“部分物件新式樣”申請案中所提供的圖式呈現時,該產品的剩餘部分必需以虛線方式繪式。需注意地,即使當一件產品以一整體被購買或被使用,一件產品的部分得因其自身審美價值而經常可被賞識,因此,“部分物件新式樣”的各自保護已有需求,且落入合法新式樣的保護之標的物。因此,假使已聲明的部分物件新式樣符合一般新式樣註冊的要件時,即便視為一體(一般的新式樣)的一件產品的一新式樣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該產品的部分可被註冊為各自保護。只要被侵害的產品與部份物件設計被應用產品的任何相同或相似產品有關係時,部份物件新式樣的保護應被延伸到任何侵權。 假使一件新式樣的形狀、花紋或色彩由於其特定功能或結構而會改變,且該新式樣很可能難以決定,在沒有該式樣的移動描述下,該新式樣得僅依據在該式樣移動之前及之後的定格鏡頭而能被註冊為一“動態新式樣”。關於該動態新式樣,圖式應包含六張視野圖面及一張新式樣靜態透視圖及一張該動態新式樣透視圖(移動的標準位置,移動的軌跡)。進一步地,該新式樣的說明應解釋該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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