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 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二)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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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 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二)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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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概覽:有關日本專利期限延長之司法決定 以專利期限延長登記的申請許可之為基礎,而經內閣命令作成的「行政處分」(此處的行政處分係指「由內閣命令作成的處分」或「預定處分」),接著專利期限延長登記可以在基於藥事法或農用化學品管制條例的許可下,提出申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條)。專利期限延長登記的申請被審查員審查並判斷是否落入駁回理由(專利法第67條之3第1項)。請參考以下數點: 1) 如已獲准的發明之實施,被認為不需要上述的預定處分(日本專利法第67條之3第1項第1款); 2) 如受有上述行政處分之人非為專利權人、或該專利專屬被授權人、或該專利非專屬被授權人(日本專利法第67條之3第1項第2款); 3) 如所要求的延長期限落在專利不可實施的期間當中(日本專利法第67條之3第1項第3款); 4) 如提出延展的申請人非專利權人(日本專利法第67條之3第1項第4款); 5) 如該專利是共有的,但是專利期限的延展非由全體所有權人提出(日本專利法第67條之3第1項第5款)。 若無上述的駁回理由,即作成一個期限延展的決定(日本專利法第67條之3第1項、第2項)。若找到上述的駁回理由,審查員將把駁回理由通知申請人,並給他機會提出申復與補正。若審查員判斷駁回理由無法透過申復等方式來克服,則審查員將做出駁回決定。如對駁回決定有所異議,申請人被允許尋求訴願以對抗此決定(日本專利法第121條)。再者,用以對抗訴願決定的異議,則是允許申請人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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