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 其他法律的修正(續)

道法同仁

    日本部分法庭組織法、專利法等修正
    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
    其他法律的修正(續)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若在關於專利權或專屬授權的訴訟中,規定的事項是由關於當事人所掌握的營業秘密的表面證據所建立的,則法庭可以發出命令以保持秘密(專利法§105quater),且限制訴訟之審判紀錄的檢閱(專利法§105sexies),而違反保持秘密的命令會受到刑事處罰(專利法§202sexies與§201)。

    要被保持秘密命令所保護的「營業秘密」是指不正當競爭防止法§2(4)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且必須符合下列四項條件︰1如秘密一般地控制;2是技術的商業資訊;3在商業活動中有用的商業資訊;以及4非公開地被知悉者。

    需要由表面證據所建立的規定事項如下(專利法§105quater(1))︰

    1當事人所擁有的營業秘密被敘述在初步請求中或是在證據之詳情中;

    2如果這樣的營業秘密乃用於非執行訴訟之目的、或是被揭露且是為了避免這樣的可能性,而有必要限制這樣的營業秘密的使用或揭露,則當事人基於營業秘密的商業活動可能被阻礙。

    然而,如果在當事人或其類已提出發布這樣的命令的申請案之前,其他人已取得或保留該營業秘密而不倚靠1中所述的初步請求或證據,則法庭發布任何不保持秘密之命令。

    保持秘密的命令在決定書送達受送達該命令人時生效(專利法§105quater(1)),對於法院駁回發布這樣的命令申請的判決的立即投訴可以被提出(專利法§105quater(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