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同意實施 「分享(SHARE)」專利審查成果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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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同意實施 「分享(SHARE)」專利審查成果 By Jack Eui-Hwan JUNG, Stephen T. BANG |
林宗儒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 物理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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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鐘熙(Jung-Sik Koh),南韓智財產局(“KIPO”)局長,宣佈從2009年 SHARE是美韓兩國共同合作的檢索與審查系統,而適用在申請美韓兩國的專利。亦即當同一件專利申請案向美韓兩國分別提出申請時,第一個受理的審查局會對先申請案作審查,之後第二個受理的審查局將使用第一個審查局對先申請案的審查結果做為對後申請案審查的參考。透過SHARE,KIPO與USPTO的審查人員將可以分享各個相關的審查資訊,比如先前技術、檢索策略與審查結果。 SHARE類似於現存KIPO與USPTO之間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PPH允許申請案在第一個受理國家(第一個受理當局)核准下,能在第二個受理國家(第二個受理當局)使用第一個受理國家的審查結果來使審查加快。SHARE與PHH之間最顯著的不同點是,PPH規定向第一個受理當局申請的專利,必須在其允許之下,才能讓第二受理國使用其審查結果,而SHARE則是由KIPO與USPTO的審查人員啟動及操作,而不涉第一受理國審查的結果,而且不需申請人要求。 在SHARE開始的第一年,KIPO與USPTO計畫對燃料電池與半導體相關的申請案中實施,之後再逐漸擴展到其他的技術領域。 SHARE被期望能減輕KIPO與USPTO審查人員目前的負擔,並且提升審查過程的總體效率與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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