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舊相同? 英國法院如何跟隨著LTJ Diffusion 評估商標之同一性?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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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舊相同? 英國法院如何跟隨著LTJ Diffusion 評估商標之同一性? |
吳巧玲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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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ECJ)於2003年三月關於LTJ Diffusion SA v Sadas Vertbaudet SA (Case C-291/00)的開創性判決之跡流中,英國法院開始投射一些令人歡喜的光芒在其惡名昭彰地抗拒詮釋規則的定義,以及於對於決定商標是否相同的實際影響。 在LTJ一案中,考量一般消費者不必然將商標並列比較,而可能是不完美地記憶,歐洲法院認定為了與前商標相同,後商標必須以未有任何修改或添加的方式複製,構成前商標之所有要件相同,或整體觀之,雖有不明顯差異,但使一般消費者可能無法察覺。因此,同一性可能意味著嚴格的同一性,或者意味著著稍微少些。然而,少多少卻是不明確。 是否商標相同或僅僅相似可能在侵權行為中十分重要。當商標只有相似時,在侵權行為中之原告為了勝訴,必須證明混淆的可能性。當商標相同且商品或服務相同時,就必然成立侵權。原告不再需要證明其它。而此舉會使費用與立即賠償的可能性不同是明確的,且於如何確保法院對於“相同”的解釋有充分關鍵性。 Reed Executive plc v. Reed Business Information Ltd. 上訴法院(Count of Appeal)於2004年3月審理Reed
Executive plc & Another v Reed Business Information Ltd. & Others案件中之議題。原告,係一家職務介紹所,控訴一家出版社(被告),因被告以網路及印刷刊登有關職缺的廣告。被告的廣告刊載係出以結合REED的商標,而為原告控訴其等同使用與原告的註冊REED商標相同的標誌於職務介紹服務上。侵權係主張其違反1994年商標法第10條第(1)項第(a)款規定,即如雙方商標與服務相同,則不需要證明混淆的可能性。…(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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