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顏色不是顏色?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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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顏色不是顏色?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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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之判例似乎越清楚。在Sieckmann一案後,我們知道,假使符號之圖面呈現係”清楚、精確、一切完備、容易使用、可理解的、持久的和客觀的”,則該符號(包括顏色),將是可註冊成一個商標(歐洲法院判例C-273-00),且認為其某一程度之永久性,這通常涉及對顏色之敘述或是顏色之樣品,及國際間所接受之顏色代碼之提出。 則為何一商標申請案於西元1997年申請,而涵蓋“液體形式之燃料瓦斯”,其包括了黃色符號之呈現,並隨後因澄清而加上一RGB編號,但於 該商標申請,申請了一系列兩個黑白呈現之商標,第一個描寫其為一瓦斯鋼瓶,在紋刻蔭蔽處有下列描述字樣,“該商標包含黃色塗於鋼瓶外側表面,而內有瓦斯在其中”,該申請案之蔭蔽形式符合了紋刻所要求之形式,而呈現出黃色或金色;該系列第二商標描述為其下,” 該商標包含黃色塗於一鋼瓶外側表面,而內有瓦斯在其中”。 在最初關於此系列兩商標之涵蓋範圍的小爭論後(其持續至西元1999年),第二個商標被刪除,而第一個商標修改成,整個鋼瓶視覺呈現之表面皆是有顏色的。該商標之申請案被核予原來之申請日為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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