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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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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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A.18. 公正的辯護 原告「國家貿易株式會社」的總裁於1982年參訪義大利,看到一家他喜歡的叫「Juventus」的商店。於1983年總裁回到日本後,他提出「Juventus」商標申請於關於衣服、包包等類別,並就此於1985年獲得註冊。被告「日本運動視界株式會社」為義大利職業足球隊「Juventus」正式授權的代理商,持續進口及販賣印有「Juventus」商標的襯衫、短褲、外套、夾克、毛巾、徽章等進入日本。 原告向東京地方法院控告被告侵害商標權,並要求禁止令救濟及損害賠償。 法院及當事人雙方皆承認雙方的商標互相近似,因此爭點在於是否原告當前的訴訟構成商標權的濫用。 法院發現在1982年左右,該義大利職業足球隊的名稱在日本並不被知曉,但原告的總裁是個足球迷且常常造訪義大利。因此,可以很容易推論出原告的「Juventus」商標係指該義大利職業足球隊的名稱,而且當足球在日本變流行時,原告擴張其商標註冊的範圍至其他不同商品,並授予另一家公司代理權。考量各種因素後,法院判決原告意圖透過提出當前訴訟,以妨礙被告的營業,且因此抵觸勝行於國際貿易的良好道德及公平競爭。所以,原告行使其商標權的訴訟係權利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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