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四)
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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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四)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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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II 電子電路申請專利範圍(Electrical Ciruit
Claims, Bryan W. 茲再舉一例,若吾人欲撰寫一廣泛的簡易無線電接收器裝置申請專利範圍,如範例IV所示,吾人不應寫成 一天線連接於該接收器的調諧線圈‧‧‧。 因為通常此一接收器不會和配接好的天線一起販售。較佳的實務為主張 裝置用以提供該射頻信號以被偵測‧‧‧。 而較佳的,為避免任何不想要的干涉可主張 裝置用以接收該待偵測之射頻信號並用以提供該射頻信號至該‧‧‧。 如此當然可解讀為該天線之輸入端等而無配接一天線,亦可解讀為完整而與該配接天線的操作組合物。 不正面述及傳統元件或通常不與所主張裝置一起販賣的元件之重要性不能被過分強調;這初學者常犯錯誤。不主張電源、信號源和其他傳統元件在很多方面類似不主張一機械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工件(參見第16節)。 警示註記-在複雜的電子案件中,例如在電話交換或計算機應用中,通常使用被主張電路的方塊圖而非詳細描述每一電阻、電容等(參見第18節在說明書及圖示中提供申請專利範圍元件之支持)。 此為一長期存在的實務且完全可被接受,只要第35號美國法典第112條之要件在任何時刻都被滿足。使用該等方塊圖的專利師應總是準備向審查員展示被包含於每一方塊內者本身,係技術領域中所習知,例如,透過參閱另一已發證專利或一出版物,如教科書。同時參見第18節最後一部份的方塊圖,因為方塊圖本身必須係或偶合於適當的揭露以支持一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 當然,一方塊圖絕不能在方塊內的事物具新穎性,並包含該發明或其子元件時被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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